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辱人以不堪,必反辱;伤人以已甚,必反伤。

清代 / 金缨
古诗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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辱人以不堪,必反辱;伤人以已甚,必反伤。摘自清代金缨的《格言联璧·接物类》

解释:羞辱别人,到了不堪忍受的地步,物极必反,定使自身反受污辱;伤害他人,到了超过极限的程度,激怒对方,定会自己反遭伤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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